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下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校外培训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缴入专用账户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取的学费资金应于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开立学费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协议,并由校外培训机构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教育主管部门留存。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约定校外培训机构对学费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开户银行就大额资金异动和最低余额不足情形,向校外培训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三、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支出数额较大的,应视为大额资金异动,数额较大的标准是:
(一)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50万元的;
(二)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10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200万元的。
四、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内应留存最低余额,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1月底前完成;最低余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当年不设最低余额,设立第二年的最低余额应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
(二)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应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
五、校外培训机构因办学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说明,明确用款计划、期限以及额度等。
六、开户银行监测到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最低余额不足,或者大额资金异动情形时,应当向校外培训机构预警,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
七、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校外培训机构报告或开户银行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立即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八、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予以处罚;相关部门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立学费专用账户;
(二)通过隐瞒真实收费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将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专用账户;
(三)未按照本规定,在学费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
(四)未经报告,擅自挪用学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或有大额资金异动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九、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对校外培训机构遵照本规定使用学费专用账户资金的情况进行表述,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审计报告,开户银行以此判断校外培训机构应留存的最低余额。
十、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收取第一笔学费前与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署管理协议,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学费资金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已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规定正式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与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署管理协议,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有账户内的学费资金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
十一、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学费专用账户、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十三、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
十四、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生、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并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生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各县(市、区)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大力宣传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分批参与资金监管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 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以及各县(市)支行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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